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务指引
2024-06-09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股指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工作,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者事实。
第三条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他人期货账户或者期货账户被他人实际控制)的开户人应当通过开户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附件一)。
第五条 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时,开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户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
第六条 交易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申报的账户,可以通过相关期货公司会员向开户人进行书面询问。
如果开户人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交易所可以要求其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申报。
如果开户人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资料,并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附件二)。交易所对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后,对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确不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所对相关账户进行正常管理;对于事实不清楚、理由不充分的,交易所将相关账户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第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督促在本公司开户的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做好相关申报工作,指导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并将该表作为客户资料妥善保存。
第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指派专人通过交易所系统录入开户人申报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并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所录入信息与开户人申报信息一致。
第九条 对于不如实申报实际控制关系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配合报备工作的开户人,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相关业务等措施。
第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一)未及时、准确、完整向开户人传达本指引相关规定;
(二)未及时、准确、完整完成相关信息录入、更新;
(三)纵容、诱导、怂恿、协助开户人进行虚假申报、隐瞒事实真相;
(四)未妥善保存客户资料;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1年3月14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股指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工作,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者事实。
第三条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他人期货账户或者期货账户被他人实际控制)的开户人应当通过开户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附件一)。
第五条 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时,开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户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
第六条 交易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申报的账户,可以通过相关期货公司会员向开户人进行书面询问。
如果开户人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交易所可以要求其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申报。
如果开户人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资料,并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附件二)。交易所对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后,对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确不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所对相关账户进行正常管理;对于事实不清楚、理由不充分的,交易所将相关账户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第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督促在本公司开户的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做好相关申报工作,指导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并将该表作为客户资料妥善保存。
第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指派专人通过交易所系统录入开户人申报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并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所录入信息与开户人申报信息一致。
第九条 对于不如实申报实际控制关系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配合报备工作的开户人,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相关业务等措施。
第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一)未及时、准确、完整向开户人传达本指引相关规定;
(二)未及时、准确、完整完成相关信息录入、更新;
(三)纵容、诱导、怂恿、协助开户人进行虚假申报、隐瞒事实真相;
(四)未妥善保存客户资料;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1年3月1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