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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行业协助打击非法期货活动工作指引
2016-07-09
(2015年12月22日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期货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指导和规范期货行业协助打击非法期货活动(以下简称打非)工作,根据有关打非的政策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非法期货活动,是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以及非法设立期货公司或者以其他形式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协助打非工作。 

  第四条 期货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部署下,开展协助打非工作,对期货公司协助打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不断提高对非法期货活动危害性和打非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的认识,将协助打非工作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 

  期货公司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指引要求开展协助打非工作。 

  第六条 涉及非法期货活动信息(以下简称涉非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包括: 

  (一)通过设立或者仿冒网站、利用社交媒体或者手机应用软件等传播;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传播; 

  (三)通过电话、短信、熟人介绍、传单等方式传播; 

  (四)以期货培训、投资者报告会、期货沙龙、专家讲座等名义散布; 

  (五)其他传播途径或者方式。 

  第二章  期货业协会协助打非工作 

  第七条 期货业协会在协助打非工作中根据需要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行业自律性规则,对行业开展协助打非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建立并运行涉非信息监测平台,对监测到的涉非信息进行分析,定期向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 

  (三)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相关证监局处理,重大跨区域问题移交中国证监会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处理; 

  (四)在涉非信息监测中发现期货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及时通知被侵害期货公司并做好协助处理工作; 

  (五)开展对投资者有关防范非法期货活动(以下简称防非)的宣传教育,对期货公司防非宣传教育进行统筹指导; 

  (六)开通咨询渠道,接受有关非法期货活动的咨询,建立非法期货活动的黑名单制度; 

  (七)督促期货公司将协助打非工作融入业务流程,对期货公司开展监督检查; 

  (八)对期货公司协助打非工作进行指导、培训等; 

  (九)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或者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需要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期货公司协助打非工作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期货业协会的要求,积极协助打非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期货活动,不为非法期货活动提供便利; 

  (二)协助相关单位或者部门对非法期货活动的查处工作; 

  (三)主动关注涉及本公司的涉非信息,以及本公司总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涉非信息; 

  (四)曝光假冒、仿冒本单位的非法网站和相关非法期货活动; 

  (五)对投资者开展防非宣传教育; 

  (六)根据需要及时向期货业协会报告涉非信息; 

  (七)其他与打非工作相关事项。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协助打非的工作机制,完善协助打非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协助打非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协助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协助打非工作联系。期货公司应当将协助打非工作联络人联络信息告知期货业协会。联络人或者联络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期货业协会。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严格落实开户实名制等规定,全面了解投资者信息,加强开户审查,发现投资者账户可能用于非法期货活动的,应当拒绝为投资者办理开户。 

  期货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者有关业务、讲解相关规则时,应当明确提示投资者不得利用期货公司通道进行非法期货活动。期货公司应当在开户协议或者风险说明书中,要求投资者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得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非法期货活动。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涉非信息发现机制: 

  (一)在日常业务范围内发现涉非信息以及非法网站后及时记录; 

  (二)在本单位网站或者投资者服务热线中设立非法期货活动投诉和举报单元,接受涉及本单位的投诉举报,分类整理非法期货活动线索; 

  (三)通过其他渠道发现非法期货活动信息。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对涉非信息的处理机制,包括: 

  (一)及时核实涉及本单位的非法期货活动信息; 

  (二)对已核实的涉及本单位的非法期货活动信息,报告并协助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三)对已核实的仿冒、假冒本单位的非法网络平台,采取网站曝光、短信通知、媒体公告等形式曝光,提醒投资者进行防范。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及时将涉非信息的发现和处理情况报告期货业协会。报告内容包括: 

  (一)涉及本单位的非法期货活动情况、处理结果,投资者投诉和举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暂时无法处理的情况等; 

  (二)本单位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涉非线索。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在开展投资者教育过程中,应当开展各类防非宣传教育,具体包括: 

  (一)在网站设置防非宣传栏目或者专题,持续更新相关内容; 

  (二)在交易应用终端上提示投资者警惕非法期货活动; 

  (三)指导并督促分支机构做好防非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营业场所的户内外宣传工具,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在日常业务的各个环节向投资者提示参与非法期货活动的风险; 

  (五)提供防非咨询服务; 

  (六)积极参加期货业协会组织的防非宣传专项活动,并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防非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非法期货活动侵害,寻求帮助的,期货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正确的维权方式,必要时应当提供协调和帮助。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十六条 期货业协会可以对期货公司协助打非工作进行检查,期货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协助打非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组织期货公司进行打非工作经验交流。 

  第十八条 期货业协会按照自律规则有关规定对期货公司开展协助打非工作进行表彰、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期货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2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