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明操纵市场案
2011-12-09
案情简介:
2006年1月至11月期间,周建明利用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四川路桥”、“G同科”、“G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G嘉宝”、“中炬高新”、“安阳钢铁”、“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贵研”、“*ST运盛”、“成都建投”等15只股票价格,获取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周建明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致股价因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冲向虚高,人为造成了该股票交易极度活跃、价格迅速上扬的假象,影响了其他投资者对该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而周建明借机拉高卖出,非法获利。例如周建明在2006年6月26日上午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大同煤业”(股票代码601001)股票买单,共计40,090,000股,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随后在26分钟内全部撤单,在撤单后,以10.36元卖出“大同煤业”股票4,331,579股。运用同样的方法,周建明还染指了其他14支股票。
2007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周建明操纵市场行为作出证监罚字[2007]35号处罚决定书。周建明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成交量的行为,属于虚假申报操纵类型,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
法律评析:
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规定,周建明在本案中实施的操纵市场行为属于虚假申报操纵行为。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作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是指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按照同一买卖方向,连续、交替进行3次以上的申报和撤销申报。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周建明操纵市场发生日期买入相应股票并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周建明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利息,以维护投资者权益。操纵市场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民事诉讼胜诉后周建明不具有赔偿能力,上述没收违法所得和罚金应先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
2006年1月至11月期间,周建明利用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四川路桥”、“G同科”、“G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G嘉宝”、“中炬高新”、“安阳钢铁”、“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贵研”、“*ST运盛”、“成都建投”等15只股票价格,获取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周建明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致股价因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冲向虚高,人为造成了该股票交易极度活跃、价格迅速上扬的假象,影响了其他投资者对该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而周建明借机拉高卖出,非法获利。例如周建明在2006年6月26日上午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大同煤业”(股票代码601001)股票买单,共计40,090,000股,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随后在26分钟内全部撤单,在撤单后,以10.36元卖出“大同煤业”股票4,331,579股。运用同样的方法,周建明还染指了其他14支股票。
2007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周建明操纵市场行为作出证监罚字[2007]35号处罚决定书。周建明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成交量的行为,属于虚假申报操纵类型,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
法律评析:
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规定,周建明在本案中实施的操纵市场行为属于虚假申报操纵行为。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作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是指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按照同一买卖方向,连续、交替进行3次以上的申报和撤销申报。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周建明操纵市场发生日期买入相应股票并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周建明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利息,以维护投资者权益。操纵市场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民事诉讼胜诉后周建明不具有赔偿能力,上述没收违法所得和罚金应先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